审批内容:投资3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 的新建、 改建、扩建中型人防项目。
审批条件:具务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建设工程。
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应持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在人防办进行登记;建设单位应分别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资料向人防办报送,根据国家规定要求,提供人防工程资料如下:一、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防护要求;平时战时用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对建设项目在战术、技术、经济,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其内容包括投资的必要性和意义;建设规模;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水文、地质、气象资料;建设条件和选取址方案;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三、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要求执行。审批时限:中型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 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时限完成
审批依据: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人防办字)1991第59号)第4部分第一条、第四条,第6部分第一款。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审批条件:一、10层(含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9层以下(含9层)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二、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不含第一项)及其他群体建筑按规划总建筑面积2%修建;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按地面建筑2%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的意见,报送规划红线 图、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资料;二、组织专家对报送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防办公室办公会议审批;三、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原批复单位按国家人防办2001人防字90号文件执行。
审批时限:资料审查5个工作日,批复7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国家计价格﹝2000﹞47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2001)23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