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
办理原则:建设单位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理置深度小于三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县城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江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可申请易地建设,并交纳易地建设费。
收费程序:
一、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报告;
二、填写青海省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三、向财务交纳易地建设费。 按照工程预算总投资的3%缴纳易地建设费。有以下情况可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收费减免标准: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收费办理时限:建设单位备齐送审资料后,审批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青海省计委、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青计价格2000﹞53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拆除报废
审核内容:一切已建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审核条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经 营和服务活动年限1年以上;
二、改造人防工程按建设审批手续办理;
三、因经济建设、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报废的。
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和使用、改造方案;
二、填报使用、拆除报废表格;
三、拆除单位补建原工程等级的方案及施工图;
四、组织专家审核;
五、批准使用;按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要求,报批补建、改造工程;批复上报废工程。审核时限:方案审核5个工作日,报废审批7个工作日,改造、补建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时限完成。
审核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