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 目 |
内容 条件 程序 时限 依据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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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防
工
程
建
设
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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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投资3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 的新建、改建、扩建中型人防项目。 |
工
程
技
术
处 |
| 审批条件:具务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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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程
序 |
建设单位应持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在人防办进行登记;建设单位应分别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资料向人防办报 送,根据国家规定要求,提供人防工程资料如下:一、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防护要求;平时战时用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对建设项目在战术、技术、经济,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其内容包括投资的必要性和意义;建设规模;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水文、地质、气象资料;建设条件和选取址方案;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三、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要求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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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时
限 |
中型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时限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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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依
据 |
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人防办字)﹝1991﹞第59号)第4部分第一条、第四条,第6部分第一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