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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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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范围 条件 程序 时限 依据

承办处室

 

 

审批范围: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

  审

 

一、10层(含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9层以下(含9层)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二、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不含第一项)及其他群体建筑按规划总建筑面积2%修建;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按地面建筑2%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的意见,报送规划红线图、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资料;二、组织专家对报送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防办公会议审批;三、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原批复单位按国家人防办2001﹞人防字90号文件执行。

审批

时限:

资料审查5个工作日,批复7个工作日。
  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国家计价格﹝2000﹞47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2001)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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