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 目 |
范围 原则 程序 标准 时限 依据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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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防
工
程
异
地
建
设
收
费
项
目 |
办理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 |
工
程
技
术
处
、
财
务
处 |
| 办
理
原
则 |
建设单位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理置深度小于三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县城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江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可申请易地建设,并交纳易地建设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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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程
序 |
一、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报告; 二、填写青海省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三、向财务交纳易地建设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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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减
免
标
准 |
按照工程预算总投资的3%缴纳易地建设费。有以下情况可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
| 收费
办理
时限: |
建设单位备齐送审资料后,审批5个工作日。 | |
| 审
批
依
据 |
《青海省计委、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青计价格﹝2000﹞53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