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 目 |
内容 条件 程序 时限 依据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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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防 工 程 使 用 改 造 拆 除 报 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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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内
容 |
一切已建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平 战 结 合 站 、 工 程 技 术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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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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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年限1年以上; 二、改造人防工程按建设审批手续办理; 三、因经济建设、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报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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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程
序 |
一、提出申请和使用、改造方案; 二、填报使用、拆除报废表格; 三、拆除单位补建原工程等级的方案及施工图; 四、组织专家审核; 五、批准使用;按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要求,报批补建、改造工程;批复上报废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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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时
限 |
方案审核5个工作日,报废审批7个工作日,改造、补建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时限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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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依
据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