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防概念
1、民防是国际通用词,英文CIVIL DEFENCE,通常用来描述国家在遭到空袭时保护城市人民生命、财产,保护工业经济资源的一种功能,有时也用来表示执行这种功能的系统。在大多数国家,民防功能的范围除了应付战争灾害外,已经拓展为应付和平时期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
2、民防职能与任务
在大多数国家,民防功能的范围除了应付战争灾害外,已拓展应付和平时期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民防的任务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应付战争敌对行为。英、法、瑞典等国属于此类。如英国《民防法》规定:民防是在敌武装进攻的情况下,保护国民生命财产、公共设施、设备、产业和文物等,并努力进行救护和修复工作。瑞典《民防法》规定:"民防的任务是,保护国民生命财产,保持修复各种设施的能力,增强国民的抗战意志,使国民树立胜利的信心。"
二是主要应付敌对行为,兼顾应付平时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美国、前苏联、德国、瑞士、芬兰等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如美国《民防法》规定:"民防是把对美国的攻击或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同时处置因这种攻击或灾害引起的直接紧急事态,并应修理或紧急修复因这种攻击或灾害而遭受破坏或损失的重要公共设施。"瑞士《联邦民防法》规定:"民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旨在战时保护与救援人民,预防并减少战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的损失,平时用来抢险救灾。"芬兰《民防法》规定:"民防的宗旨在于保护人民及其财产免遭战争或类似情况所造成的破坏,限制其破坏范围以或轻其造成的后果。"
3、民防地位与作用
民防的地位与作用正在被世界各国所进一步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防的概念在发展,它不仅限于军事意义,不仅是防空措施,不仅在战时发挥作用,在许多国家,它正发挥着保证城市综合防护和促进城市建设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展了民防工作,各军事大国以及保持中立的发达国家民防建设已具相当规模。
国外军政部门及专家认为:民防是国家防护、国防威慑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存战争潜力、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抗御灾害有效的重要措施。
前苏联军事理论家们认为,民防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因素,而且很可能是战争中决定性战略因素。
美国众议院报告指出,现在,民防主要具有阻止战争的价值,即能起到战略遏制作用和增强我们在发生危机时进行谈判的地位。美军事评论家认为,在进攻型武器势均力敌、互相确保摧毁的条件下,真正可的力量不是进攻型武器,而是可靠的防御力量,是民防。瑞士民防法规定,民防是国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防是不带枪的国防。
德国军政首脑强调,民防是整个防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防和军防一样都是必要的,是总体防御中的两个支柱。日本军界认为,今天的民防较之过去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对于不能以核武器作为攻击力量的国家来说,民防将置于核心地位。
4、民防掩蔽工程
据有关资料,将国民隐蔽到地下的能力,以色列是100%,瑞士是90%,瑞典是85%,美国是57%。
在掩蔽部建设规模上,国外主张以中、小型掩蔽部为主。由政府提供技术指导和适当的经济补助,鼓励私人和企业自费建造。大型公共防护掩蔽部主要由政府建造。国家对主要技术指标作规定。
5、民防平战结合工程
在城市总体防护规划思想的指导下,国外民防建设与城市发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平战结合工程几乎遍及各个项目领域。例如: ◆瑞士卢萨恩的索年保隧道工程,贯穿瑞士南北,连同德国和意大利两公路干线。内部建有2万多个床位的旅馆、3百多个床位的医院、通风、供水和独立的供电系统。拥有紧急情况下可容纳27000余人的防冲击波的掩蔽部。 ◆瑞士苏黎世乌拉尼柯地下停车场掩蔽部,是瑞士最大的公共掩蔽部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