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单位: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
2、《青海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3、《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三十条“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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