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办法》第十五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设计审核应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3、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4、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5、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7、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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