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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防办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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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4项)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或发布时间

令号

共管或

配合部门

备注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29

主席令第7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3.14

主席令第84

 

 

行政法规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

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98500

 

 

地方性法规

4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9.5.21

 

 

 

 

 

 

 

 

 

 

 

 

 

 

 

 

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青海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行擅自损毁、改变或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改变、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同等面积的人防工程。拆除的工程属等级工程,按原等级补建;拆除的工程属非等级工程,按不低于现行的最低等级工程补建。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补建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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