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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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或发布时间 |
令号 |
共管或
配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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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29 |
主席令第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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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3.14 |
主席令第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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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3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 |
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9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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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4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
199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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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青海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行擅自损毁、改变或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改变、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同等面积的人防工程。拆除的工程属等级工程,按原等级补建;拆除的工程属非等级工程,按不低于现行的最低等级工程补建。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补建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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