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行政处罚(共9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修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照下例规定并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至7000平方米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以上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工程已竣工或难以补建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追缴易地建设费外,可以按前款规定并处罚款。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8、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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