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确认(共2项)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其竣工验收必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2、人民防空工程(丙级)监理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500项)
(2)《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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