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
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0)535号
各州、地、市及所属县(市)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贯彻执行。 一、按照目前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成本,确定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为3%,以工程预算总投资计收。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人防部门,应及时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要依法查处。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五日
附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